国家税务总局4月16日发布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》,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,要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区的住宅(非经济适用房)的预售收入,按照预计利润率不低于20%的标准预缴企业所得税,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。